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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斌律师 马斌律师,四川省三台县人,1976年生,兼具理工、法学本科学习背景,获得国家A级(最高级)职业资格,就职于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(该所由马斌等律师发起成立,所址:绵阳市三台县交警大队旁)。马斌律师具有广泛扎实的法律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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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文书

上下班途中突遇交通事故,都算是工伤吗?

遇到交通事故,维权的方式可以以交通事故的伤害主张人身损害赔偿。如果交通事故符合工伤的情形,那么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工伤认定,以工伤赔偿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。那么交通事故中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?

交通事故工伤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在2010年12月20日被《国务院关于修改该<工伤保险条例>的决定》修改。该修改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。修改前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第十六条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:(一)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;(二)醉酒导致伤亡的;(三)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
新修改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:
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
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受伤的;第十六条规定,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的规定。

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:

(一)故意犯罪的;(二)醉酒或者吸毒的;(三)自残或者自杀的。从修改内容可以看出,新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范围,并且缩小了不可认定为工伤的范围。

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,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: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,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,主要发生工伤,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。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,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,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。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遇到交通事故,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,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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